未来科技城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公益推送
来源:[理安] 作者:[理安] 发布时间:[2020-06-30] [推荐]
未来科技城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公益推送: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恕仁律师秉持“恕道待人,仁济天下”的服务态度和实现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服务宗旨,以“用管理思维解决法律问题,用法律工具弥补管理缺陷”的服务模式,用心为客户提供最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一、6月相关新规施行情况总结
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2020年4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对目录内部分产品种类进行归并和优化,优化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7大类103种产品。
2、银行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
中国银保监会等6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提出,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通知》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还要提前开展信贷审核,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2020年6月5日起。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
(1)第一批网上申报时间安排: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26日
第一批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10日
(2)第二批网上申报时间安排:2020年7月11日--2020年8月3日
第二批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21日
4、2019年度工商年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工商年报是工商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通过工商年报,可以让社会公众与合作伙伴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保证各方交易安全性;而企业通过工商年报,可向外界展现企业的实力与诚信经营的形象,便于企业以后年度经营的持续发展。
凡是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的正常经营的有限公司、个体户、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集团企业等类型的企业,都要进行2019年度的工商年报申报。
一般工商年报时间为1月1日-6月30日,近期因疫情影响,个体户年报的时间已通知延长到12月31日之前申报即可,其他类型企业还是要按照原定时段申报完成。
二、【时事小贴士】
“淘宝第一主播”薇娅和“口红一哥”李佳琦在双十一预售当天,直播单场销售总额超十三亿元,双十一当天两人直播间观看人次近八千万。叠加明星 主播的双重流量效应加大了电商直播的吸金力度,网红主播在直播间魔性的呐喊“所有人,买它!”,成为电商营销的新标配。
未来科技城企业大多以科技型企业、互联网企业为主。互联网时代催生将流量与销量挂钩催生出一种“网红带货”的销售模式,在今年疫情形势下,这种销售模式大火。网红明星、知名人物因为商业需求成为这一模式领头羊,甚至不少地方政府的“掌事人”都为促进当地特色经济等原因,蹭了一把“网红带货”的热度。本期,我们就从法律角度讨论时下热门的“网红带货”话题。
1. 什么是网红带货?
商家向网红主播支付服务费用,让网红主播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以直播或者其他形式利用其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商家指定商品、服务的一种销售模式叫“网红带货”模式。归根溯源,网红带货的本质是一种商业广告活动,相对应的直播卖货的网红主播符合《广告法》中对“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网红带货”优点简介
网红带货,方式灵活,惹人喜爱。网红主播们话术惊人,煽动性强,直播商品折扣频频直呼“全网最低”。这些都使消费者们既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又尽享购物欢乐,于是便有了“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李佳琦OMG(Oh!My God! )”的说法。可以说,在电商营销领域,网红带货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日愈渐增,其带货产品也琳琅满目、愈发丰富,“带货女王”薇娅甚至在2020年4月1日全球直播首次带货卖火箭,并成功卖出火箭。可以说,“网红带货”模式在数据流量时代的发展会越来越广阔,影响力也会越来越大。
3.“网红带货”有无风险?
带货江湖并非让消费者好处占尽。2019年11月13日,“李佳琦被指虚假宣传”登上了微博热搜榜,起因是双十一期间李佳琦直播间推荐的阳澄湖大闸蟹并非产自阳澄湖,引得买家纷纷吐槽。 网红主播的个人失误折射出了行业的普遍问题:直播带货“翻车”事件频发,直播成交额屡曝刷单造假,低价商品卖完就下架毫无售后服务,更有因生产、销售假药触犯刑法而锒铛入狱者。 “网红带货”因其形式新颖,受众广泛展现出蓬勃的生命力,却也因发展过快而表现出诸多法律风险。
4.目前网红带货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哪些风险? 产品质量风险:网红推广的产品,如果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的,网红对产品质量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时,可以向网红维权。 虚假宣传风险:网红对产品进行推广时,宣传的功效或者产品性能与产品实际不相符,从而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网红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品价格欺诈风险:网红在推广产品与,宣传的价格可能与产品实际的售价不相符,而网红在推广时,经常强调商品原价与折扣价之间的区别,法律规定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网红往往会虚构原价。
“网红带货”网红主播面临的法律风险及相关法律解读: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法》中的规定集中于四个方面:(一)广告代言人不得代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二)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三)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四)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此外,广告代言人代理广告应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代理虚假广告应得到行政处罚,若代理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赔偿责任分为两方面:
第一、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 第二、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自产自销和囤货自销的带货主播们,除了应当遵守《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外,还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义务。 带货主播们,一旦带货“翻车”,就要承担更多的民事赔偿责任、市场监管给予的行政处罚风险,更有甚者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例如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责任”,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十倍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现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将为未来科技城企业开展免费法律服务工作,若有需求,可致电?:0571-87608182! E-mail:zjsr8760818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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