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未来科技城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公益推送(2020年2月)
来源:[理安] 作者:[理安] 发布时间:[2020/2/24]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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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月相关新规施行情况总结
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此外,增值税扣税凭证最新政策新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3号
政策原文如下:(节选)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未来科技城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建议:
小规模自开专票请务必注意以下3点:
(一)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二、【时事小贴士】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用工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一)工资问题汇编
情形一:用人单位在春节延长假期安排劳动者上班,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对于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分别处理。其中实行标准工时的:1、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三天为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2、2020年1月24日、28日至30日为休息日,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3、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为延长的春节假期,宜认定为休息日,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情形二:劳动者接受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就中央和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自我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报酬(一般为14天),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情形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如何发放工资?
劳动报酬依法受到保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在家上班办公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未重新商定工资待遇标准,因用人单位未停产停业且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支付工资。
情形四: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如何发放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但不可因此而拒绝发放员工工资。
(二)复工问题汇编
1、用人单位得知劳动者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所有用人单位和全体人员均应把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作为头等大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有安全卫生防护的义务,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疫情发展蔓延。具体做法建议:用人单位应限制其工作范围,或要求其不从事任何工作;第一时间通知并指导全体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进行必要的消毒;并立即协助患病劳动者及时前往指定医院就医或进行医学观察,视情向县级以上传染病防治部门汇报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疫情发展蔓延。
2、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劳动者照顾未成年子女无法到岗工作,如何处理?
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北京市为例,具体参照各地区政策。北京: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劳动者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交请假申请、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配偶的在职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在家看护未成年年子女的劳动者还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
3、复工后,劳动者能否以单位不提供口罩拒绝上班?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2020年2月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说明,高风险暴露人员、较高风险暴露人员、中等风险暴露人员、较低风险暴露人员,都需要佩戴不同类型的口罩,如果劳动者的岗位根据暴露风险属于必须佩戴口罩的情况,若用人单位不能给劳动者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则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劳动。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场所不属于必须佩戴口罩的情况,劳动者仅以没有口罩为由,拒绝上班,则应属于违约违纪或者旷工。
4、复工后,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曾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据此,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曾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复工后,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如何合法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用人单位应注重与劳动者坦诚沟通和交流,通过平等协商调整薪酬等方式解决用人单位当下之急。建议及时关注国务院及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减免及补贴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申请享受稳岗补贴需要具备的条件为: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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