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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来源:[理安] 作者:[理安] 发布时间:[2018/4/13]
一、《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8月12日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亮点如下:
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即《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所指网络小额贷款亦须受该条例监管。
2、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即未来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也将纳入许可监管。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组织经营放贷业务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本条例。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该条例。
4、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一致。
5、规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经营行为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即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
二、《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国银监会会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总结《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实地调研,会同中国银监会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担保业务的定义,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规则以及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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